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药监部门抽检计划制定、抽样工作及要求、检验及结果的报送、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流程、核查处置方法做出了详尽的要求和规定。《办法》的重点仍是集中对抽检检验的重点品类、对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等内容。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的产品,包括“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等六项。《办法》还指出,若在抽样中,发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上市销售、进口的普通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无中文标签,或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以及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则属于抽样异常情况。对此,抽样单位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将问题线索依法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规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