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4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服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50万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暂行办法》明确了4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服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50万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