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在江苏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可以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通知》明确,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通知》进一步提出,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工资基数。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通知》提出,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在江苏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可以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通知》明确,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通知》进一步提出,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工资基数。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