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办法》还提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链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