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下发《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以“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的”等形式从事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演出剧(节)目的,还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通知》明确,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通知》还指出,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