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 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分批纳入全电发票推广范围。

《公告》提出,重庆市纳税人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将会新增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省市,重庆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