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还提出,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