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以下称《通告》)。

《通告》主要提出三点工作安排:一是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二是强调上海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是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