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光碟侵犯著作权一年获利近百万,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盗版光碟侵犯著作权案例进行释法。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或从他人处购买蓝光影视光碟,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进一步释法: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江苏高院)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或从他人处购买蓝光影视光碟,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进一步释法: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