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税务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税务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称《通告》)。
《通告》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申报办理事项以及申报办理渠道。《通告》明确包括2022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内的五类纳税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广西区内向其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通告》还明确,同时符合2022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被投资单位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2022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被投资单位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的纳税人,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汇总纳税申报时,可选择向广西区内的一处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通告》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申报办理事项以及申报办理渠道。《通告》明确包括2022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内的五类纳税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广西区内向其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通告》还明确,同时符合2022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被投资单位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2022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被投资单位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的纳税人,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汇总纳税申报时,可选择向广西区内的一处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