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办法》指出,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办法》还明确,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规链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办法》指出,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办法》还明确,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规链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